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近日下发本年度第12期《机构监管通报》,对券商提出三项要求:一是“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三是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目前,没有基金投顾牌照的平台已经暂停部分组合的跟投,并宣布进行整改升级;而一些知名的有投顾牌照的第三方销售机构,也在投顾页面隐藏了大V组合的买入和跟投功能。
部分财经“大V” 有“名”无实
监管通报一出,多家券商就火速开启了内部清理与整顿,包括立即下架与大等网络自媒体的所有广告、视频合作等内容,并要求员工全部下架个人制作的财经自媒体视频。也有不少券商公开表示,公司将立即开会研究制定本公司的具体执行办法。
监管中也特别提到,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一是开户引流,即投放开户链接模式;二是直播,即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等。这两种都不允许了。
“首席风控合规官”的理解是:证券行业本来就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面对市场端的“乌合之众”,资本市场能否稳健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跟投人的专业性,因此从这一监管趋势来看,近日的监管导向,透露出金融持牌化已是大势所趋。
不难看出,此前众多头部互联网基金代销平台都运营有所谓的“基金组合”,其中有些是基金公司将自家多个基金产品做成组合推介给投资者;而更多的则是以个人名义存在的“主理人”管理的基金组合,可能由几只到几十只跨公司、跨行业、跨市场的不同基金组成,组合的标的、仓位等都是由所谓的主理人进行管理,实时同步给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手动选择一键跟投。
这显然对投资者是一个极大的便利和懒人投资的好方法。然而,监管机构对此表示,引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做出这样的强监管,主要是由于近一段时间以来,资本市场与自媒体的合流与乱象。例如,某平台机构的头部大V,目前其管理的整体规模据称已过百亿,超过绝大多数公募FOF的规模,每个月仅分成便能收入超过百万,还曾出版图书兜售指数基金投资心得。但其管理的基金组合却因收益问题“饱受诟病”。更有甚者,一些所谓的“大V”根本就没有相关资质,竟也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圈钱”。
对此,北京市证监局在今年4月21日公布了《北京辖区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第七批)》,包括18家企业或平台。其中,被点名的“天津股侠”、“小红帽爱股票”、“王金生”等微博“大V”均坐拥百万级粉丝。倘若这些人充斥资本市场中,又没有监管的叫停,后果无法想象。
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并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
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
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
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此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首席风控合规官”认为,一方面市场端需要倡导理性投资、引导价值、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健;另一方面是要尽可能维护证券金融从业者的专业形象,坚持从个人到机构的专业审慎原则。最重要的是从根本上防范炒做、跟风、或通过垄断“话语权”导致的渲染情绪,尤其是防止操作资本、影响市场秩序的风险和隐患。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11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指: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基金投顾机构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相对而言,基金投顾服务仅包含基金投顾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事实上,近期,多地证监局陆续向辖区各基金公司下发《关于规范基金投资建议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包括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活动的业务界定,以及相应的规范整改安排。其内容核心是规范“组合”服务的持牌经营,短期整改后,有基金投顾牌照的主体(基金公司、券商和三方)可将原有组合转为投顾产品;尚无牌照的主体或将组合转为合规销售业务;平台“大V”未来或进入有牌照的公司进行展业,整体看组合业务门槛提高,所以有利于目前有牌照的公司。
强监管下 路在何方?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基金组合的存在对于基金行业是一个有益的事情,那么监管必然不会一棍子打死,反而会健康有序引导组合走向更合规的道路,尤其对于头部平台而言,更应该抓紧时间做好沟通,平台也应该积极申请基金投顾牌照,让业务更加合规,澳门凯时首选AG发财网显著。加强监管对于基金组合的主理人而言也是好事,提高门槛“鱼龙混杂”的市场最终才会跑出来真正有水平的主理人。
对于“大V”经常涉及的基金组合,上述《通知》也有一些明确要求,在此刻工参考。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活动为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同时,基金销售业务附带提供基金投资建议活动,应当遵循基金销售业务基本法律关系:
一是业务开展主体为基金销售机构;二是标的基金为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三是服务对象限于该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客户;四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资建议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五是不得就提供基金投资建议服务单独收取费用;六是不具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建议,不得提供基金组合中具体基金构成比例建议,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的业绩,不得提供调仓建议。此外,也有人疑问,“大V”引流被禁止是因为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那么,若券商将“大V”招安,使其成为正式员工,是否可行呢?按理说是可行的。因为“大V”成为券商正式员工,考取资格证,成为证券经纪人,硬指标上是符合了。不过,“大V”被收编之后,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经过合规审核,而且如果“大V”犯错,协会还会追究券商的责任。“大V”在揽客时,也需要明示自己的执业编号。
对此,为了应对“大V”的缺失和不足,现在有券商在努力尝试打造自己内部的“大V”。某头部券商在近期组织的全员文化活动中,通过视频大赛方式选拔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力争打造线上专业、诚信、合规、生动的形象,不过具体的执行还需要拭目以待。
『首席风控合规官 Chief Risk Control and Compliance Office』
向金融、科技、互联网领域提供合规、监管、风控的高质量内容平台,分享前沿准确的政策解读与行业动态,构建国内最专业的“合规从业者”社群与媒体矩阵。官方公众号:首席风控合规官CRCO
相关的主题文章: